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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性工作的歷史

關於性工作

根據香港法律,當提供手淫、口交及陰道交等性服務,並收取費用或利益,不論在性交易當中,該性行為是否完成,均屬於「賣淫」,從事「賣淫」的則為「娼妓」。青鳥在認同「性工作是工作」的前提下,堅持使用「性工作」與「性工作者」取代。部份人稱呼性工作者為「雞」、「鴨」、「北姑」、「陀地」、「援交妹」等,都是比較具貶義的叫法。

除了性交易外,不少性工作者也會提供性工作以外的陪同服務,如唱歌、跳舞,或按摩服務等。外國一些性工作團體或一些人士在學術討論上,甚至更廣義地將AV女優、艷舞表演者、販賣二手內衣褲或情色視像的人士,也理解為性工作者。

香港性工作的歷史

  • 19世紀早期

    原來,香港也曾有過一段合法的性工作歷史。早於19世紀,香港政府曾經三次以「紅燈區」及發牌制度,監管性工作。早期的香港妓寨在政府規範的特定地區發展,可以合法經營,石塘咀便是當時的高級風月區。

  • 1845

    1845年,由香港警方向性工作者收取「妓捐」用作營運性病醫院,扣除開支後由警方管理收入。

  • 1847

    直至1847年,警隊首長威廉堅(William Caine)拒絕交代帳目,英國政府下令停止「妓捐」。


    *圖為當時警隊首長威廉堅

  • 1857

    1857年,香港政府訂立《檢驗花柳傳染病條例》,規定妓院必須申領牌照,每月四元的牌費由庫房收取;性工作者亦需強制驗身,有牌的為「公娼」,無牌的為「私娼」。

  • 1873

    1873年港督堅尼地爵士制訂《保護婦孺條例》,以作禁娼。

  • 1879

    1879年,政府又再以發牌制度,容許在指定地區,如旺角、石塘咀、灣仔等,經營妓院及從事性工作。直至1932年,政府再次禁娼。

  • 20世紀30年代

    隨著禁娼、妓院關閉,性工作者四散,但她們並沒有消失,只是改變經營模式,以更隱密的方式繼續經營。根據香港法例,只要場所內沒有多於一人賣淫,或非完全或主要用以組織或安排賣淫,該場所便不會被視為「賣淫場所」(註1)。不少原本的妓院經營者或者想分一杯羹的生意人,想盡辦法避免違法,開始經營舞廳、酒吧、按摩院等等娛樂場所。

    註1︰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一十七條對「賣淫場所」的定義:「就本部而言,除非有下列情況,否則處所、船隻或任何地方不得視爲賣淫場所—— (a)該處所、船隻或地方由二人或由超過二人完全或主要用以賣淫;或(由一九九一年第九十號第二條修訂)(b)該處所、船隻或地方完全或主要用以組織或安排賣淫,或與組織或安排賣淫有關而使用。」也就是說,僅一人在一場所賣淫,可被視為非賣淫場所。
  • 二戰期間

    灣仔駱克道及分域街一帶在二戰前已經是熱鬧的酒吧區,二戰期間,酒吧區變成了日軍的妓院區。戰後英美海軍選擇香港作為其中一個休假地點,港府安排軍艦的汽艇在分域道海旁泊岸,於是這一帶又熱鬧起來,吸引到大量性工作者與水兵在此聯誼交往。

  • 60年代


    至60年代,無上裝酒吧於灣仔湧現,部份亦開設於尖沙咀區。


  • 7、80年代

    大型夜總會、卡啦OK、桑拿等,隨著香港7、80年代經濟起飛而發展起來。與此同時,經營者不斷以繞過法律框架的手法,以不同形式經營性產業活動,例如有場所以聯誼會形式提供包括艷舞表演等服務,有「女子理髮廳」提供帶情色成份的按摩服務,而80年代至90年代初極流行的俗稱「魚蛋檔」,亦是以「康樂中心」之名經營。

  • 90年代起

    90年代起,香港經濟發展放緩,大量本地工廠北移至中國大陸,高消費者人士減少了在本地夜總會、會所等地方消遣。中國大陸新興娛樂場所較低的消費亦吸引不少人士北上玩樂,本地大型卡啦OK、夜總會、桑拿等生意下跌。自該段時期開始,香港的性服務業轉以中、小型場所為骨幹,「馬欖」、指壓及「一樓一」的發展越趨蓬勃。

  • 2000年代起

    2000年代開始,網吧一度隨互聯網發展而迅速普及,未幾亦隨著資訊科技進一步發展而消失。差不多在同一時候,受日本文化影響,「援助交際」(援交)一詞亦在香港出現,泛指青少女為獲得金錢或其他利益而答應與成年人約會甚至進行性交易。

  • 其後20年

    其後20年,援交以至應召、伴遊等不以具體場所為基礎的性工作由互聯網過渡至手機應用程式,更趨地下化和「原子化」,而香港經濟亦進一步收縮,「一樓一」或小店式足浴店成為性工作者十分普遍的經營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