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鳥就「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之回應 (2009.01.31)
對政府以「保護青少年免受淫褻及不雅資訊荼毒」為大前提,就檢討實行了 21 年之「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提出了多項特別是針對新媒體加強規管的 「改善範圍」建議,本會抱有懷疑態度。
本會認為,整份諮詢文件瀰漫著色情與性等同「淫褻」或「不雅」,均屬不健 康而必須打壓的氣氛。當中多項建議不單無助處理或解決青少年在面對該等資 訊時之困惑,而收緊《條例》、加強執法等建議更有機會導致媒體自我審查、 侵犯個人私隱及資訊自由流通,同時增加推行性教育的困難,窒礙性文化發展 及限制個人之性自主空間,容易造成以主流之道德觀打壓小眾取向之負面效果。
因此,我們反對諮詢文件中提及多項對傳媒及新媒體之限制及規管建議,並強 烈建議政府應立即加強對青少年及成年人之教育及性教育,以更開放多元的角 度討論情色文化及其他有可能涉及「暴力、腐化及可厭」之資訊。
1. 「淫褻」及「不雅」之定義及物品評級機制
根據現行之《條例》,「淫褻」及「不雅」的定義包括「暴力、腐化及可 厭」,然而「淫褻」及「不雅」兩個詞彙本身的意義卻與「色情」及「性」有 更多關連。繼續沿用「淫褻」及「不雅」作分級,既未能適當地表達「暴力、 腐化及可厭」之意思,更帶有誤導成份,容易導致公眾對「色情」與「性」的 負面標籤。 本會建議取消使用「淫褻」及「不雅」之眼,而以不同「程度」為物品評級, 例如第一、第二及第三級。每級表示不同的閱讀建議,如適合所有人士閱讀、 適合青少年閱讀,及只適合成年人閱讀等,方便個人按情況及需要而選擇。 本會建議政府就評級訂定指導原則,在經過廣泛諮詢及討論後,經立法機關審 議通過。本會支持在為物品之評級作出裁決時,必須考慮是否有利於科學、文 學、藝術、學術或其他小眾關注的事項。
2. 審裁機制
(A) 廢除審裁處 由法庭取代 現行之審裁委員由個人提出向司法機構申請,再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其 中委任之準則欠透明度,而現時審裁處只約有 300 名審裁委員,本會質疑現時之審裁委員是否能代表社會不同階層、背景人士所持「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普 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
本會反對成立一個新的獨立審裁機構,而由政府於社會上「某些」有代表性的界別中委任合適人士組成。本會認為這種「功能界別」有可能導致審裁機構偏 重某些個別界別人士所持之道德標準,達致有欠客觀之審裁結果。
本會認為應該廢除現時的審裁處,交由一個特定行政部門評定某物品是否有機 會違反本港法例,若初步評定物品有機會違反法例,則交予法庭正式處理,為 該物品進行評級及裁定其是否違法。行政部門進行之評定結果,亦應該於網站 公告市民,並應容許物主了解及翻查被評定為某級別之原因。
法庭則以普通法之原則,按照社會的標準而非其個人的準則、及根據案例為物 品作出評級;而審裁處在被廢除前所作出之評級,應可被法院援引為案例。本會認為,本港之司法制度公正而公開,任何市民均可聽審及查閱有關之裁判, 相信比現時的審裁員制度更為公正。
(B) 另設行政部門處理評級 我們認為,政府應設立一個特定行政部門(如上建議),接受由公眾提出的投 訴,處理行政性質的分類職責。即由該行政部門初步評定某物品是否有機會違 法,再決定是否將有關物品提交予法庭作出裁決。
(C) 強制在作出檢控前進行評級 另外,當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遇到物品涉及違法行為時,亦必須將物品提交 予法院進行正式評級,再根據法院之評級決定是否進行檢控。這種做法可避免 執法部門自行作出判斷,而法院可就同一物品之評級裁決及涉及之違法行為一 併作出處理。
3. 新媒體之管制
(A) 規管「淫褻」及「不雅」資訊 現時網絡技術日益發達,互聯網早已打破地域之限。本會認為規定互聯網服務 供應商提供過濾軟件,以及要求輸入信用卡資料以核實身份、確保瀏覽人士年 滿十八歲之建議不僅功效成疑,亦有礙通訊自由及侵犯個人私隱。而執法部門 有權在取得法庭手令後向網站或互聯網供應商發出「強制移除違規網頁通 知」,更是嚴重打擊本港通訊及資訊流動之自由,有機會被利用成為剝奪市民 知情權之手段,實在不可能為一自由社會所接受。 本會同意網站可在展示資訊前先展示提醒及警告字句,顯示資訊有可能被評之 界別。不同年齡人士須按個人狀況決定是否閱讀。 本會認為,政府應加強教育及宣傳,協助公眾了解如何與青少年一同面對及理 解有可能不適當青少年閱讀之資訊(包括「暴力、腐化及可厭」之成份),而 非以禁絕之手段,以規管資訊流通之方法「保護」青少年。
(B) 「公眾人士」的定義 本會強烈反對規管個別使用者之間的傳送,堅持個別使用者在互聯網上之資訊 流動自由不應被扼殺。
4. 刑罰
本會反對加重刑罰,認為現時之刑罰已經足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