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鳥就《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執行情況之意見書 (2008.10.23)
無理脫衣搜身有辱人格
警方於今年七月施行新的「對被羈留人士進行搜查」指引,表明警方會對所有被羈留人士進行搜查,被羈留人士如拒絕即有機會被檢控。雖然指引內有訂明將搜查區分為三類,分別為「無需脫去衣服」、「脫去衣服」及「脫去內衣」,然而新指引未有列明在何種情況下需進行何種類別的搜身,反而授權值日官只需「考慮當時環境」及「視乎個別情況」,即可自行決定搜查範疇。
根據青鳥進行外展工作的前線經驗,發現無論是投訴被人襲擊,或因事被捕,均有女性性工作者曾在警署羈留室內被要求進行多次脫光衣服的徹底搜身,甚至被要求作「鴨仔跳」,而一名街頭性工作者在「放蛇」被捕後,更曾經一晚被「剝光豬」搜身五次,期間更有女警多於一次隨意出入進入搜身之房間。
我們強烈質疑有關值日官作出此決定之理據所在,亦認為警方此舉實屬濫權、嚴重損害被羈留人士的尊嚴、有辱其人格,亦徹底違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之精神!
顯然,徹底搜身仍然容易被部份警員濫用為懲罰性、報復性或針對個別社群而行的措施,而這種措施絕對是不必要且不合理的。我們建議警方作出以下改善,以落實《公約》之精神:
1) 改以科技儀器處理搜身問題;
2) 為三類搜查類別訂立清晰及尊重人性人權之指引及程序,並將指引公開予公眾知悉。
以粗言穢語辱罵及肢體暴力踐踏人性尊嚴
除脫衣搜身外,性工作者還經常面對來自部份前線執法人員有辱人格之行為,包括於街頭公開地大聲以粗言穢語指罵,毫無理據地意圖強行將性工作者帶上警車;亦曾有性工作者在街頭被外籍人士打傷,報警後反遭處理案件之警員在街頭及警署內大聲喝罵,侮辱當事人,指令她「不要搞事」,否則會請「掃黃組」跟進,意圖迫令該名性工作者「息事寧人」,不予追究。本會曾於2005年發表《青鳥就香港警員對待性工作者態度之調查》,在曾與香港警員有接觸的60名被訪者中,有超過三分一人表示曾被警員辱罵。
在同一調查中,亦有兩名受訪者指出曾被暴力對待。此後,本會亦陸續收到警員使用暴力之投訴,部份不選擇啞忍的性工作者有前往投訴警察科投訴,惟均被指證據不足而未有成立。
羈留室環境惡劣
而根據同一調查,有曾被羈留於警署的被訪者反映警署內的羈留室環境欠佳,當出現「人滿之患」時,被羈留人士根本無地方可供休息,而被羈留人士亦被迫在狹小擠迫的空間內飲食、休息、睡覺及如廁。另外,部份警署羈留室工作人員的態度亦見惡劣,有被訪者指曾目睹羈留室工作人員毆打被羈留的性工作者。而2005年6月警方將懷疑從事性工作之被捕人士囚禁於露天大鐵籠中,亦是警方在羈留性工作者時有出現不從人道立場作考慮之情況的一個最清楚例子。
我們認為上述多項均嚴重違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對香港政府及警方有下列要求及建議:
1) 立即停止所有對性工作者不公平、不合理、不人道及有辱人格之對待。
2) 立即停止對性工作者使用暴力。
3) 拘捕性工作者時須交待充分而合理之理由。
4) 將性工作者帶返警署後,警員在進行問話前須先讓性工作者有充分時間閱讀《發給接受警方調查的人士或被警方羈留的人士通知》,有需要時需作詳細解釋,之後才讓性工作者簽署。
5) 真正依法辦事,確保性工作者在被警方拘留或被起訴的整個過程中,能獲公平及合理對待,有被知會並不被阻礙行使與一般市民無異之基本法律權利,確保性工作者能真正行使《發給接受警方調查的人士或被警方羈留的人士通知》上列明的各項權利。
6) 改善警署內之羈留設施(包括「臨時拘留區」及警署內之羈留室),改善被拘留人士須在狹小空間內同時處理飲食、如廁、休息等多項基本生理需要的狀況,確保被羈留人士能獲合符人道人權之對待。
7) 為警員提供培訓,讓學警或正接受在職培訓之警員能清楚了解有關公約及法例背後之精神,真正落實於前線執法過程之中。
青鳥 (2008.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