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工作與「北歐模式」
(By K)
1999年,瑞典最先修訂法例,將購買性服務、為性服務提供中介、經營妓院等列為刑事罪行,而提供性服務則不屬違法。這種一般被理解為「罰嫖不罰娼」的做法因此被稱為「瑞典模式」,其後因挪威和冰島於2009年先後仿傚,又被稱為「北歐模式」。
至2014年,此模式衝出北歐,為加拿大所採用,其後於2015及2016年,北愛爾蘭及法國亦先後修例,以「罰嫖不罰娼」的方式規管國內的性工作。在愛爾蘭,購買性服務在2017年開始被定為不合法,而以色列則在2018年成為最新一個採用「北歐模式」的國家。
「罰嫖不罰娼」背後的理念,基本上不外乎將顧客光顧性服務視為對性工作者的剝削,在這些立法者和支持者眼中,所有顧客都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性慾而「剝削」他人的「剝削者」,要被懲罰,而性工作者則全都是「受害者」,要被「拯救」。
有人以為法例只懲罰顧客,不會對性工作者構成影響,但事實上這只會令整個性交易更為地下化,令性工作者的處境更為危險。為免顧客被捕,性工作者不能與客人在公眾地方就服務內容、價錢等細節進行討論,就需匆匆隨客人前往偏僻的地方交易,又或需要更依賴中介者的安排。性工作的地下化,亦令性工作者在真正遇到問題時更難被警方或服務機構所接觸,不僅有關健康、人權和人身安全的訊息更難被傳遞至他們,真正的人口販賣、強迫勞動及中介剝削等問題亦只會更趨隱蔽而難以被察覺。與此同時,被否定的亦是成年人自願進入一段性關係的能力、權利與自由。
到底,一個人要有多自大專橫,才會「大義凜然」地以為自己有這樣的權力,可以隨意剝套他人的自由,置他人的安全於不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