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工作與「出賣身體」
(By K)
故今中外,總有很多人會說性工作者是出賣身體,彷彿性工作者提供性服務就是將身體賣了給客人,自己不能再話事作主。
這是相當落伍的想法。
性工作者出售的,只是經協議後同意提供的性服務。他的身體當固然仍然是他的,擁有權與自主權從來沒有轉移給客人。協議是在一定的條件和前提下才有效,無人可以未經對方同意而擅自改變。一旦違反,協議不再有效,違約的一方可以被追究責任。
在文明社會的勞動與服務市場上,這是常識也是常規,有法律規管與保障。不論出售的是勞力、腦力、技術還是服務,無人會認為出售方一旦同意了交易就代表自願將個人自主權交予對方,無人會認為購買方可以擅自改變條款,隨便壓價和走數。
但當原則套用在性工作上,就不難見到一些人雙重的標準、任擺的龍門。
有些人堅持看不到性工作者可以為自己選擇,堅持不去理解性工作者出售的是服務不是身體,堅持不同意性工作者顧客與性工作者的關係可以是平等交易而不是剝削。這些人堅持性工作本質上是惡劣應該被取締,卻迴避討論法律與社會措施可以如何保障人們參與或不參與性服務買交易的權利與自由、可以如何確保交易雙方的安全與利益。
這些人的堅持,其實才是將性工作者推向法律與社會的邊緣,讓他們聲稱的剝削與悲慘,一再複製與自我應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