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鳥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在港落實之建議 (2007.02.09)
青 鳥 歡 迎「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在 2006 年檢視中國及香港之報告 後提出關 注 到 中 國 有 關 法 例 只 針 對 以 性 工 作 為 目 的 之 人 口 販 運 ( 香 港 亦 然 ), 而 未 有 與 國 際 標 準 接 軌 , 就 非 以 性 工 作 者 為 目 的 之 人 口 販 運 訂 定 相 關 措 施 。
青 鳥 促 請 香 港 政 府 參 考 有 關 建 議,將 性 工 作 與 人 口 販 賣 脫 軌,不 將 性 工 作 視 為 人 口 販 運 之 唯 一 動 機 , 改 以 不 同 法 例 處 理 有 關 問 題 。
此 外,青 鳥 一 向 以 尊 重 當 事 人 是 否 選 擇 轉 業 之 個 人 意 願 為 最 大 原 則 , 但 亦 同 意 委 員 會 向 中 國 政 府 提 出 需 向 性 工 作 者 提 供 支 援,以 增 加 其 生 計 機 會 之 建 議。青 鳥 敦 促 香 港 政 府 考 慮 採 納 有 關 建 議,積 極 為 有 需 要 之 性 工 作 者 提 供 適 切 而 不 帶 歧 視 成 份 之 支 援 服 務 。
同 時,委 員 會 亦 提 出 需 防 止 任 何 不 依 正 確 法 律 程 序 而 對 性 工 作 者 進 行 之 拘 禁 。 事 實 上, 委員會遠在 1999 年已在給予香港政府的結論意見中提及:
(在本港)「賣淫本身並非不合法,但(港府)保障色情業者健康和安全的規定 不明確,在對有關犯罪執法方面可能會歧視婦女」。
青 鳥 強 烈建 議 香 港 政 府 採 納 相 關 建 議,立 即 檢 討 以 下 各 項 本 地 及 從 內 地 或 外 地 來 港 之 性 工 作 者 在 執 法 過 程 中 所 面 對 之 不 公 平 狀 況,並 積 極 改 善 :
一) 以擁有安全套作為拘捕懷疑性工作者之理由。(2006 年 11 月 19 日蘋果日 報題為「警掃黃拘 15 歲內地少女」的報導中,引述:「旺角警區助理行動 主任游健雄高級督察表示,警方會向可疑的街頭女子截查,如發現她們的 手袋內載有 KY 潤滑劑或避孕套等物品,警方有理由懷疑她們從事賣淫活 動,會將她們帶署調查」。)
二) 不論事實是否先由顧客唆使,都只針對懷疑性工作者,控以「為不道德目 的而唆使他人」之罪名。
三) 不論有否真正提供性服務,都以懷疑在港從事賣淫活動為由,不經正式起 訴而強行將從內地或外地來港婦女遣返原居地。
四) 藉「查牌」之名滋擾一樓一性工作者;容許警員在放蛇時索取免費手淫服 務。
五) 剝削懷疑性工作者作為一般被捕人士的權利,導致出現婦女被拘留期間未 能致電親友或律師求助、被迫簽署口供、甚至不獲准許上洗手間的多宗案 例。此外,亦有婦女表示曾受肢體暴力、語言暴力及性騷擾等多種侵犯。
六) 以不人道方法拘留懷疑為性工作者之婦女(2005 年警方將被懷疑性工作 者囚禁於戶外大鐵籠「公開展覽」。)
在此,我們再次促請香港政府落實並貫徹反歧視及維護基本人權之精神,正視性 工作者及懷疑性工作者所面對之不公平狀況,盡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