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RO's Response to Interim Proposals on Sex Offender Register (200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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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工作者非性罪犯 青鳥呼籲取消性罪犯名冊建議
《關於性罪犯名冊的臨時建議》涵蓋 41 條性罪行,當中包括一些已經有檢討或 有刪除必要的「性罪行」,例如(第 147 條)「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及 (第 118C 條)「由 21 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 21 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等。 本會認為,將這些不相干的罪行包括其中,只會進一步將成年人之間自願的性 交易及部份性行為模式污名化,根本與所謂「保護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 人」之目標拉不上關係,甚至會引致社會人士廣泛地對於性產生過份的恐懼。
此外,本會亦質疑訂立性罪犯名冊此建議,本身將嚴重打擊曾干犯性罪行人士 之更生、剝奪其重投新生活之權利,而諮詢文件內建議的措施並不包括查核已 入職之僱員,亦根本未能發揮所謂的作用。
總括而言,本會認為在未有充分掌握本港是否真正存在性罪犯重覆犯案之情況 下,貿然提出針對多項現時被視為罪行之性活動,提出漏洞百出而成效未明的 訂立性罪犯名冊之建議,只會造成擾民及將部份人士污名化之效果,對性工作 者及其他人士日後求職帶來負面影響,亦容易讓公眾誤以為設立名冊已能有效 保護有關人士,而忽略為他們提供安全環境及正確性教育的重要性。為此,本會並不支持本港設立性罪犯名冊。
性工作者並非性罪犯
根據本港法律,無論是賣淫的一方、或性服務消費者,都不會因為其身份或因 提供或取得性服務而觸犯刑事罪行。事實上,出售或購買性服務本身是一種 「沒有受害人的罪行」(prostitution as Victimless crime)。成年人自願出售性服務 以獲取利益,顧客從中得到性慾滿足,其實是一種公平確切的交易,並沒有對 任何人造成傷害。
《關於性罪犯名冊的臨時建議》涵蓋的 41 條性罪行中,部份是基於道德價值而 非在於侵害他人而定罪,其中包括經常被用以控告街頭性工作者的(第 147 條)「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本會認為,成年人之間自願的性交易不應 該被規管及刑事化,因此,(第 147 條)本身須被立即刪除。
另外,(第 147 條)通常被用作打擊街頭性工作者,與保護兒童及精神上無行 為能力的人士並無直接關係,因此,(第 147 條)不應被包括至性罪犯名冊之 涵蓋範圍內,性工作者更不應被視作性罪犯!
參考美國的性罪犯名冊,性罪行並不包括成年人間的商業性交易,僅包括與 18 歲以下人士的性交易。加拿大《性罪犯資料登記法》亦不包括任何商業性交易。
架床疊屋 阻礙性工作者求職
本會服務的對象以女性性工作者為主。根據本會之前線經驗,女性性工作者有 機會轉職或兼職其他服務性行業,如擔任照顧幼嬰及兒童照顧員、家務助理、 大廈保安員、學校清潔員、院舍照顧員等;部份性工作者亦喜歡在工餘時間從 事義務工作。
雖然諮詢文件內之查核並非強制性,但性罪犯名冊一旦設立,事實上將等於剝 奪性工作者的轉職求職權利,強化針對性工作者之污名化,進一步收窄性工作 者的生存空間。 另一方面,在教育、社福、保安、物業管理、家傭、醫護等範疇,現時不少機 構在求職階段均已要求應徵者提供無犯罪證明,早已就此設下關卡。性罪犯名 冊無疑架床疊屋,更加深對性罪犯的歧視。
落實性工作非刑事化
早於 2006 年 4 月,律政司向法改會提出檢討香港的性罪行以及相關罪行,因而 成立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可惜兩年後,在沒有提出任何實質建議、或具體 檢討及改革方向之時,法改會竟然突然推出《關於性罪犯名冊的臨時建議》。
近年,歐美人權團體及學者早已紛紛對名冊制度之成效提出質疑,港府竟然反 其道而行,意圖借行政手段匆匆立法,不僅強化社會人士對性罪犯的負面標 籤,無視更生人士之權利,就「保護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而言,意 義亦是極低。
本會重申,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應該落實 06 年的工作方針,認真檢討早已過 時的性罪行法例,特別是基於道德價值判斷而定罪的罪行,包括(第 147 條) 「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及早於兩年前已被判違憲的(第 118C 條) 「由 21 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 21 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等,並同時盡早在 本港落實性工作非刑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