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鳥對《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意見書 (2007.11.30)
青鳥成立於1993年,是一個致力為在港從事性服務業之婦女提供服務與支援的註冊慈善團體,服務對象主要來自香港、中國大陸、泰國及菲律賓等地。基於工作關係,這一群一直存活於社會邊緣,飽受歧視的弱勢婦女,無奈地經常要面對警方的「放蛇」、「查牌」、拘捕甚或檢控,而在其真實經驗中,警員濫權的情況屢屢發生,可惜現存之投訴警察機制並不完善,導致在過程中受屈的性工作者投訴無門。
根據香港法例,本港居民個人從事性工作並不違法,然而社會對性服務業的歧視卻令性工作者經常成為警方針對的對象,當中往往出現不合理的對待或欠缺理據之指控,而即使非本地人士在港從事性服務業或部份本地性工作者在一些情況下的確違反了某些香港法例,亦絕不代表其基本人權可在執法過程中被侵犯或剝奪。
我們相信,一個有效而具公信力之監察及處理投訴機制,將有助改善及防止上述問題之出現。我們期望藉著是次《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推出修訂的時機,提出建議供法案委員會各成員參考,尋求改善。
1. 警監會應擁有獨立的調查權力
-- 性工作者與大部份弱勢社群一樣,對自身應有權利或實踐之方法較需要時間認識及掌握。在不熟悉(甚至不知悉)面對警員時自身應有權利之情況下,不少人士即使遇有不合理對待亦不懂應付,容易屈從於某種權威形象,更惶論大膽地向警察投訴警察。我們認為,一個擁有獨立調查權力的警監會方能讓公眾人士卸下憂慮,鼓起勇氣就警員之濫權或侵權行為作出投訴。
-- 目前投訴警察課作為警方內部之調查機制,其獨立性、公信力及透明度均不足以令公眾完全信服。作為監察機構,警監會有需要擁有獨立進行調查之權力及資源(包括財政及人力),在不涉及利益關係及獲得警隊充分合作下,發揮其被賦予之角色,改善現存投訴警察之機制。
2. 警監會不應只對有人主動作出投訴之個案進行調查/監察,同時應接納受害者以外的第三者所作出之投訴
-- 部份事件的受害人(特別是從外地內港或剛移居本港之人士,及其他弱勢人士)往往完全不知悉本港投訴警察之機制,又或在種種障礙下未敢投出或放棄投訴。當警監會透過傳媒或其他渠道知悉有關警員濫權/侵權事件,亦理應主動作出調查/監察,並接納受害者以外的第三者所作出之投訴,以防情況進一步惡化。過往警方以大鐵籠拘留性工作者及其他被捕人士、侵犯有關人士基本人權之個案,就是一個明顯例子。
3. 警監會有責任就警方的工作方式及慣常做法提出建議及改進方案
-- 除了針對個別投訴作出調查外,致力預防濫權事件出現亦應屬警監會之責任,而有計劃地就警方的工作方式(包括所謂行政措施)及「慣常做法」提出建議及改進方案,絕對是其中一個有效方法。
4. 警監會有責任教育公眾有關警監會角色及職能
-- 警監會有責任推動公眾教育,以讓社會人士更深刻地認識警監會的角色及職能,有效地提高警監會的存在價值。